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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08 15:00:0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根据河南豫铁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2月26日裁定受理河南省银丰友诚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省银丰友诚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债务人河南省银丰友诚铝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中兴路口楷林A座11楼1111室,联系人:张钟英,联系电话:15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省银丰友诚铝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责任编辑:陈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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