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日,本院作出(2019)豫0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赵安霞申请河南广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铝业)破产清算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广泰铝业于2007年2月5日在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营业期限自2007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28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李景超、李怀标和刘志红,经营范围为生产:铝板带;销售:铝锭;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安霞与被执行人广泰铝业、李景超、刘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豫0181民督1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赵安霞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泰铝业长期停产,财产已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19年1月26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安霞与被执行人广泰铝业、李景超、刘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广泰铝业在该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7件,共涉及金额33344753.95元,已知广泰铝业在其他法院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共计11件,共涉及金额106275800元,其他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债务总计173801568.56元,以上债务共计313422122.51元。河南金奕源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3月13日出具豫金奕源所专审字[2018]第0007号专项审计报告,其中显示被执行人广泰铝业以2017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审计调整后其账面资产总额为60094086.6元,负债总额为277673228.59元,净资产金额为-217579141.99元。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叁份,其中壹份不装订)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破产团队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如被指定为本院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管理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4.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优势,已承办破产案件数量;
5.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三、报名资格及时间
本次报名限定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须与一级管理人联合方可报名,报名期限截至2019年5月6日下午17时,有意向成为破产管理人的单位应向郑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提交书面申请。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本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
3、本院对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破产清算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破产清算管理人。
五、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205办公室
联 系 人: 门金虎
监督电话:0371-69520715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