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18)豫01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省豫铁投资有限公司对河南省银丰友诚铝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2004年6月3日,2004年6月3日,河南省铁路总公司出资200万元,同时接受郑州市上街银丰铝业有限公司原自然人股东马国华、张惠平等11人在郑州市上街银丰铝业有限公司的股权300万元,和马国华、张慧平、秦文学共同成立河南省银丰铝业有限公司。其中河南省铁路总公司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马国华出资36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6.8%,张慧平出资1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2%,秦文学出资1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2011年12月23日,公司股权进行了变更,将原自然人股东马国华、张慧平、秦文学的股权转让给新的股东龚有芳和张丽美。转让后股东为河南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南省铁路总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河南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龚有芳、张丽美,其中河南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不变,仍为50%,龚有芳出资48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8%,张丽美出资1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同时2011年12月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省银丰友诚铝业有限公司。银丰友诚公司因市场形势及资金等多方原因,已于2014年6月停止生产,经营中断。现公司账面负债5670万元,其中豫铁投资公司债权4850.7万元,公司应收账款2853万元。现有资产经河南恒达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于2017年6月7日出具豫恒达专审字〔2017〕第003号专项审计报告,截止2016年6月底,资产状况:银丰友诚公司资产总额为42601470.26元,负债总额为57748678.09元,所有者权益为-15147207.83元。
二、申报方式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叁份,其中壹份不装订)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破产团队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如被指定为本院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管理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4.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优势,已承办破产案件数量; 5.管理人报酬报价;6.拟参与本院破产案6.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三、报名资格及时间 本次报名限定为本院辖区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须与一级管理人联合方可报名,本院辖区外的管理人须与本地辖区管理人联合方可报名且符合本院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的条件),报名期限截至2019年3月29日下午17时。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3、本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3、本院对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破产清算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破产清算管理人。
五、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205办公室
联 系 人: 门金虎
监督电话:0371-69520715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