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赵军胜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是法学硕士研究生,现在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一名四级法官,工作以来曾经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获得过办案能手的称号。
案情介绍:小明7周岁生日时,他的父母带他到一家大型超市购买生日礼物。一到商场,小明的父母就忙着选购物品,小明就独自爬到设在超市一楼50公分高的圆形汽车展台上玩耍。商场保安曾对小明进行过劝阻。这个汽车展台距离超市的垂直观光电梯井比较近,电梯井口周围设置有50公分高、1米宽的防护台,井口周围还摆放着花盆。后来。小明的母亲来到汽车展台前找小明,看孩子玩的正高兴,她就站在一旁看小明继续玩耍。当小明又一次从汽车展台上往下跳时,被展台的围栏绊住,跌进了两层楼深的电梯井,致使颅脑损伤、小腿骨折。后经医院治疗痊愈出院。小明的父母认为商场没有在电梯井口设置警示标志,应该承担孩子受伤的赔偿责任,可商场认为,商场在电梯井口周围设置有防护台,周围还特意摆放了许多花盆,顾客是不容易接近井口的,孩子受伤,是从高空坠落进井里的,是其父母没有尽到看护责任造成的,因此,应该由其父母来承担孩子受伤的责任。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主持人:小明受伤的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为什么?
赵军胜:小明及其父母作为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场作为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给予明确的警示。该商场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在电梯井周围设置高度在1.05m以上的防护栏杆,本案事故发生时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商场应对小明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明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负有保护其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小明在商场内汽车展台上玩耍,并从该汽车展台跳下时,其法定监护人应进行必要的劝阻和照看,因小明的父母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故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第十八条其父母应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商场应承担70%的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30%的责任,并据此作出了终审判决。
赵军胜:本案是与我们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从本案中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因为小孩对潜在危险的认知能力较低,家长在带小孩去商场等公共场所时,一定要尽到监护义务,要远离可能的危险,并且要从小教育子女注意自身安全,不做危险的活动。
同时我想提醒商场的是,作为提供消费的公共场所,商场一定要充分注意消费者的安全,各种设施要人性化设计,要将所有可能存在的危险予以消除或给予警示,避免不幸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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