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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恶意过户共有房 房管局被判撤销房产证

  发布时间:2004-06-02 08:57:37


    已被法院判处离婚,男方却将自己与女方共有一套房屋进行出卖。房管局“助纣为虐”,未按照有关规定,就轻率地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4年5月24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1993年4月23日,揣丽红与靳某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5月份购得住房一套,2000年12月8日以靳某名义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书。2002年11月份,揣丽红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3年5月4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向靳某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定准予揣丽红和靳某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在此期间,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3年6月3日依据房屋原所有人靳某的申请向张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揣丽红不服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张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新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4年5月24日中原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是其法定职责。原告揣丽红和靳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住房,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虽是以靳某的个人名义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原告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中原法院2004年4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揣丽红和靳某离婚,并判定该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在该民事判决向靳爱国公告送达期间,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3年6月3日依据靳某的申请为该房产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向张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未经审查、核实及在原告揣丽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为该房产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向张某颁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张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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