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曹某诉被告翟某离婚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告曹某婚前系登封市农民,1994年1月11日同被告翟某领取结婚证后落户到被告家。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共生育三个女儿,长女由原告之兄收养,但未办理合法手续;后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均随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1997年7月,外出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寻找一直杳无音讯,原告于2000年亦搬回原籍居住,现提出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三个女儿,但因被告外出后长期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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