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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04 16:36:22


2018)豫01民初4948

我院于201811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被告华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交通运输局、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农牧业局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称,五被告在建设穿越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的巴彦嵯岗-五泉山三级公路(即鄂温克族自治旗林区防火道路)工程过程中,非法砍伐林木、破坏草原给当地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造成了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诉至本院请求:1.停止侵害:判令被告华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交通运输局立即停止非法砍伐林木、破坏草原生态行为;2.恢复原状:判令五被告对因违法批准、建设、施工等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或者替代性修复,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或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赔偿损失: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暂定3000万元(具体损失数额以鉴定、评估结果为准);4.赔礼道歉:判令五被告就其违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原告同意。5.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此案而支出的和必须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评估费、专家费、案件受理费和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 系 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董正方法官

联系电话:0371-69521008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1008

邮政编码:450000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赵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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