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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所长“吃”烟草 收受贿赂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4-06-01 10:55:52


    烟草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也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因此,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专卖管理制度。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禁止经营烟草,否则就是违法犯罪。然而,仍有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谋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烟草,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更有甚者,一些执法人员,在收取不法分子的贿赂后,竟然对应查扣的卷烟不予查扣,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2004年6月1日,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就审结了一起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收受不法分子的30000元贿赂后,对应查扣的卷烟不予查扣的犯罪案件,原郑州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特种行业专卖管理所所长徐亚龙被法院依法判处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现年31岁的徐亚龙系郑州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特种行业专卖管理所所长,大学文化。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亚龙在担任郑州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第三专卖管理所副所长期间,于2003年4月11日下午,利用其负责烟草稽查的职务便利,在查处烟草批发个体户王某经销的无郑州烟草专卖防伪标志卷烟的过程中,非法收受王某现金3万元,后对应查扣的卷烟而未予以查扣。2004年1月8日,被告人徐亚龙被检察机关抓获。现赃款已全部追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亚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3)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3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亚龙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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