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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行车酿事故 致人死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4-06-01 10:22:12


    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柴士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柴士雷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陈庄乡柴庄村农民。2004年3月13日下午,柴士雷在未保证车况、制动系统良好的情况下,超载驾驶东风牌豫L21263号大货车,沿豫31线由北向南行至登封市唐庄乡塔水磨村路段时,因制动系统失灵致使该车翻在路边土沟内,致使乘车人陈作涛当场死亡,车辆及货物损坏,造成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柴士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柴士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柴士雷已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且认罪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被告人柴士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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