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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公开宣判张中彦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发布时间:2018-09-18 14:56:18




    9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郑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中彦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组织、领导者张中彦,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近300余人旁听了宣判。

    公开宣判后,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郑州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进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郑州法院高度重视,把开展专项斗争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方位推进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建立了运转高效的领导机构,创立“双督导、双通报”、全覆盖的督导机制;实行日报告、周通报的案件跟踪制度; 建立“双查”机制,深挖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用“一本书”统一全市法院的执法思想,用“两张表”规范线索移交和处置程序;通过全员培训和重点考核,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办案能力;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 ,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铲除其滋生土壤。对于黑恶势力头目、骨干成员以及“保护伞”,依法从严惩处,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严格依法办案,不得人为改变法定证明标准和法定认定标准,使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各项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严格按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真正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宽严相济,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于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宽处理。对于黑恶势力的一般成员,确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法定情节,或者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或者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明确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办理时限,严格延长审限审批,确保打击的实效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下一步,郑州法院将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在动用司法资源、刑罚手段进行打击的同时,更加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在广泛发动群众提供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线索的同时,发挥人民法院的专业优势,采用法律宣讲、案例发布等多种形式,提高人民群众对线索提供的准确度和裁判结果的认同感。进一步深挖彻查“保护伞”。重视依法打击与惩治腐败的结合,提高审判人员透过案件深挖线索的意识和能力,真正做到深挖彻查,务必斩草除根、除恶务尽。加大财产性惩治力度。对涉案组织或犯罪分子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注重涉案财产权属方面的证据收集,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强制追缴涉案财产。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赵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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