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6)豫01民算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郑州铁路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指定清算组对郑州艾姆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竞争方式选定破产管理人,本案清算组应在郑州辖区破产管理人名单中一级管理人范围选取。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郑州艾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姆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目前申请人郑州铁路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铁经开公司)持股比例为51%,河南肯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同公司)持股比例为49%。艾姆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期限自1997年2月28日至2013年2月27日,营业期限届满后,艾姆公司股东未能就公司继续存续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郑铁经开公司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本院以(2014)郑民三初字第99号判决书,判决解散艾姆公司。肯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豫民二终字第5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生效。截止目前,艾姆公司股东未能依照法律规定组成清算组,且艾姆公司股东均同意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叁份,其中壹份不装订)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清算组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清算组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清算组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如被指定为本案清算组后的工作计划、管理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4.参与本案清算组选任的优势,已承办清算案件数量;
5.清算组成员报酬报价;
6.拟参与本案清算组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三、报名资格及时间
本次报名限定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须与一级管理人联合方可报名,报名期限截至2018年9月10日下午17时,有意向成为清算组的单位应向郑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提交书面申请。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本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
3、本院对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清算组,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清算组。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门金虎
联系地点:本院205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9520205
六、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0371-69520715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