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承租他人的场地,却当做自己的擅自转租给别人,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2003年5月26日,该转租人的主管部门被巩义法院依法判决承担违约责任,不得不返还租金9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2001年4月10日,被告河南郑州恒源公司将其承租巩义市烟草公司的部分生产场地,未经出租方同意租给原告北山口村委会使用。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被告将部分生产场地租给北山口村委会工业公司以抵偿所欠原告款项8万元,租期二年,后双方变更补充了部分内容,租金变更为9万元。被告收原告租金1万元。当原告准备投入使用,清理场地时,巩义市烟草公司出面阻挡,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另被告恒源公司系巩义市科学技术局开办的集体企业,2002年3月7日被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在转租时未经原出租方同意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现租赁期间也已届满,原告要求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恒源公司是企业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其未按期参加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告巩义市科学技术局作为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并以其清理的资产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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