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8)豫01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对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采取竞争方式指定清算组,本案清算组应在郑州辖区破产管理人名单中一级管理人范围选取。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中孚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4日,注册资本金7.69亿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松江。现股东包括中铝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公司),中铝公司出资2亿元(占股份26%),中孚实业公司出资5.69亿元(占股份74%)。中孚公司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中铝公司与中孚实业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解散中孚公司,并依法成立了由中铝公司、中孚实业公司共同委派人员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由于中铝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中孚公司提出占用资产8.24亿元的权益主张,双方多次召开清算组会议进行协商,但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清算工作陷入僵局。至中铝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时,中孚公司清算组未对外刊登清算公告,也未核查公司资产、清理债权债务。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叁份,其中壹份不装订)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规模、业绩、专职团队储备和构建情况;
2.清算组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清算组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清算组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3.如被指定为本案清算组后的工作计划、管理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4.参与本案清算组选任的优势,已承办清算案件数量;
5.清算组成员报酬报价;
6.拟参与本案清算组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三、报名资格及时间
本次报名限定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报名期限截至2018年8月27日下午17时,有意向成为清算组的单位应向郑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提交书面申请。
四、选任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本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实施办法》。
3、本院对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清算组,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清算组。
五、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205办公室
联 系 人: 门金虎
0371-69520205
六、监督电话:0371-69520715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