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补牢,未为晚矣。一个人犯了罪,知错改错,一样会赢得人们的尊敬,创造自己人生的辉煌。然而家住河南郑州市的郭先生,在1983年20岁的时候,就因盗窃被判了3年刑罚。刑满释放后,却又老病复发,于去年因贩卖毒品,又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时被处罚金1万元。
2003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郭钢强与吸毒人员宋某电话联系后,在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郑州晚报社旧址大门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毒品一包。11月16日晚,公安人员在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机淮小区郭钢强的住处,将正在吸素的郭钢强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3包。经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三包毒品中共含海洛因39.83克。
2004年5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钢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决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罚金1万元,同时收缴毒品、贩毒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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