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李鸿林等八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导致21名矿工死亡被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7月13日,被告人李鸿林(男,50岁,原登封市白坪乡东风煤矿安全矿长)、杨铁墩(男,47岁,原东风煤矿生产矿长)、张现伟(男,30岁,原东风煤矿“7.31”事故当班班长)、王文治(男,60岁,原东风煤矿投资合伙人、主要经营负责人)、张苟(男,64岁,原东风煤矿投资合伙人、主要经营负责人)、孙广建(男,40岁,原东风煤矿技术矿长)、王国仁(男,45岁,原东风煤矿“7.31”事故当班班长)、牛书云(男,56岁,原东风煤矿调度室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明知登封市白坪乡东风煤矿的有关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违章组织工人进行井下作业,且在生产过程中,不执行先探后掘等有关安全生产的作业规程,导致临近煤矿老空水溃出,致使井下21名矿工死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八名被告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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