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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丢车谁该负责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5月24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05-31 10:36:46


[法官简介]

    马婵娟,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案情介绍]

     张先生是友谊公司的一名司机,两年前他在天龙小区购买一套三居室。2003年底的一天,张先生象往常一样将自己驾驶的单位轿车停放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院内,第二天早上上班时发现轿车不翼而飞了。张先生立刻向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反映了此事,且向派出所报了案,但至今尚未破案,该车亦未买车辆保险。张先生每季度向所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交纳停车费30元,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给其办理了“机动车辆通行证”。丢车后,张先生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索赔,但物业管理办公室称,自己收取的只是车辆通行费和占地费,不属车辆保管费用。因此,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肖月:

    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马婵娟:

    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部门在小区范围内承担的是全面管理责任,包括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小区居民按照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并交纳了相关费用,这种行为本身已体现了要约和承诺的吻合。双方在法律责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已形成。如果仅仅强调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停车费是“通行费”、“占地费”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目前,小区丢车现象十分严重,国家又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因此,各地法院判决的相关案例情况十分复杂。希望能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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