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郭某某、常州电梯有限公司2名原告诉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的8起案件。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机关负责人蒋爱兵出庭应诉,原告常州电梯有限公司职工代表与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现场旁听案件审理。
原告常州电梯有限公司表示,2016年10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二七区某大厦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并完成了交税义务,然而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却始终不予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使原告和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能过户,无法办理房产证,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常州电梯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新的房产证。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机关负责人蒋爱兵表示,接到原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申请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发现,其房屋坐落宗地存在抵押且未解除,根据《物权法》第191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3.4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内容合法、程序正当、依据充分,不存在不作为、或违法作为之处。在随后的几起案件中,他针对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了答辩意见,并适时向原告和旁听职工宣讲了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法定流程与要件。
庭审中,经过审判长的耐心协调,2名原告对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释法与解释表示满意,互相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当庭撤诉。
庭审结束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机关负责人谈到,对原告的起诉表示理解,法院受理、审理程序合法规范。作为行政机关,在以后工作中应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更认真、规范地履行好职责。
今年以来,中原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已开庭审理49起,其中13起案件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庭庭长刘黎青表示,中原区法院非常重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实施,将其作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举措,此做法不仅改变了过去“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更有利于双方的沟通协调和案件的妥善解决,真正做到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