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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换届未接前账 借款成立仍须偿还

  发布时间:2004-05-31 10:03:43


    近日,被告巩义市回郭镇小訾殿村民委员会因拒付上届村委借款,被巩义法院判决偿付偿还原告闫某借款8400元。

    1992年10月、1993年元月,被告原任村委主任向时任被告村支部书记兼出纳的原告闫某借款8400元,借款用于村委修理变电器,购买农药等,因当时被告账上无钱,借款一直作挂账处理。上述事实有被告原任村委主任和村委原任会计提供的存放于回郭镇政府的小訾殿村委原会计帐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对该会计账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原任村委主任给原告出具的取款凭证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偿还。被告辩称本届村委上任时未接上届村委的账,原告任村支部书记兼出纳时村委的账,因村民上访已被回郭镇政府取走,至今未有结论,村委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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