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村支书之子,在其父被他人欺侮后,本应寻求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为发泄私愤,图一时之快,却雇凶对他人实施报复,致他人重伤,虽然其本人没有直接参与殴打,但因教唆、指使他人犯罪,系主犯,故被判处重刑。获判后何站高后悔不已。2004年5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何站高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二审维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站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害人何建强在曾任河南省灵宝市阳店镇南洼村委会副主任,被罢免后,认为是该村党支部书记何书记从中作梗,便寻机对何欺侮。何书记之子何站高得知其父被何建强欺侮后,欲对何建强实施报复。后何站高找到焦保国,出资900元让其组织人对何建强进行报复。2001年3月18日晚9时许,焦保国伙同李瑞国、周君锋等人,乘车窜至阳店镇南洼村,持砍刀,木棍闯入何建强诊所,将何头部砍伤、打伤,致其重伤。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何站高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站高为泄私愤,竟顾人行凶,报复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严重伤残,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何站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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