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在一起喝酒,本是好事,因劝酒双方发生口角,也是小事,一气之下竟挥刀砍向自己的朋友,孙文华因此而给自己、也给他人酿下了莫大的苦果。2004年4月22日,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文华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文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16日中午,被告人孙文华与同乡好友衡树权、周梦云等人在渑池县坡头乡太山村贾三矿周某住处饮酒,至14点多结束。晚上19时许,孙文华等五人又在周某住处继续饮酒。期间,孙文华与衡树权因相互劝酒发生口角,孙文华遂拿起身边案板上的菜刀,将被害人衡树权左头颈部及左前臂砍伤。衡树权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文华仅因区区小事,动辄持刀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孙文华与衡树权系同乡,素无怨仇,其持刀砍伤受害人后,请求他人打电话报警,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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