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告范景哲诉被告刘琦、巩义市孝北小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琦的监护人任莉红赔偿原告损失4450.87元,被告巩义市孝北小学赔偿原告1112.72元.
原告范景哲、被告刘琦均系被告孝北小学学前班的学生,2003年12月8日上午第二节课间,被告孝北小学学前班任课老师留在教室整理作业,而让学生走出教室在外边玩耍时,被告刘琦把原告范景哲推倒在地,又压在原告身上,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孝北小学即通知双方家长,并将原告送往巩义市中医院检查治疗。同日,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原告转往巩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5176.59元,被告刘琦之母付给原告1335元,孝北小学倡议全体师生为原告捐款537.6元。医院诊断原告为左股骨干中上段长斜螺旋骨折,建议复查,需要二次手术去除钢丝、梅花针。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玩耍时,被告刘琦致使原告受伤,在此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承担原告损失的80%。学生在课间玩耍时,老师未在场照顾管理,故被告孝北小学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原告损失的20%。被告孝北小学师生的捐款为原告所有,不应抵扣孝北小学赔偿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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