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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场所被摔伤 少年状告经营者

  发布时间:2004-05-31 09:57:09


    少年在游乐场所玩耍,被摔断胳膊,把经营者依法告上法庭。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4年2月21日下午,原告李大千(10岁)在被告王素斌经营的气床上玩,不慎被后面的小朋友撞倒,跌落到气床底层,造成原告右胳膊骨折。事发后,被告将原告送到巩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花去医疗费3153.04元。后又到郑州及洛阳复查,花去费用164元,被告已支付1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应赔偿损失4600元,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气床上玩耍,双方之间已形成娱乐消费关系。原告在消费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王素斌赔偿原告李大千损失3389.24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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