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青年赵延军教唆三少年疯狂盗窃做案22起,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赵延军,男,1973年生,巩义市农民。1995年因窝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003年9月,被告人赵延军在巩义市火车站认识了河南省荥阳市马小涛(1989年生,系化名)、马小星(1988年12月生,系化名)后,即在巩义市市区及西村镇为二人提供食宿及衣物,唆使二人进行盗窃,所盗财物交于被告人赵延军支配,同年10月,经赵同意,马小涛,马小星又找到巩义市北山口镇宋小阳(1989年9月生系化名)共同行窃。之后,三少年先后在巩义市5个乡镇盗窃22次,盗得现金及财物折价累计2086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延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连续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