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豫01民初1260号
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与被告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原告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称:被告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起多次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其拒不改正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在生产过程中仍然超标排放废气,给环境带来持续性损害。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消除危险,即停止污染环境的生产、排放行为并消除环境污染危险;2.判令被告赔偿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其停止侵害之日止,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暂定10万元),具体金额以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为准;3.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因其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损失(暂定10万元),具体金额以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为准;4.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5.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及律师费等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环资庭,吕家祥
联系电话:695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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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