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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有问题 退货返款赔运费

  发布时间:2004-05-31 09:53:56


    日前,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巩义市某砖机制造厂返还原告货款308000元。

    2003年5月16日,原告吴江市震泽震南废品收购站与被告巩义市宋陵多孔砖机制造厂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免烧砖机二台及混沙机、储料箱、提升机等设备,价款为30万元。合同并对运输方式、结算方式等进行约定,保修期为一年。2003年6月4日,原告实际交付被告货款3080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机器设备,双方并签有发货清单一份,后被告派人到原告处进行安装调试,机器始终不能正常运转。2003年9月2日,原告以被告的机器存在质量问题,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货,返还货款308000元,并赔偿运费6500元及工人工资等损失50000元。

    被告辩称,该设备是合格产品,质量达标。造成不能正常运转的原因在于原告操作不当。在保修期内,我厂愿承担修理、更换的责任。

    审理过程中法院接受原告申请,委托河南中远产品质量(机电)司法鉴定所对所购设备进行质量鉴定,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为有效合同。此纠纷的形成因被告生产的机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所致,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原告退还设备,被告返还货款308000元,并赔偿原告运费65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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