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1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民事案件。这是巩义法院环境资源旅游案件综合审判庭成立后,首起结案的环境污染侵权民事案件。
原告赵某居住在小关镇某村,被告某铝板公司在赵某家附近,今年1月,赵某以铝板公司在生产铝板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噪音及环境污染,向巩义法院提起诉讼,赵某诉称因为噪音造成自己经常失眠头痛、且家门口种的菜受到粉尘污染无法食用,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400元。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生产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与一般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环境噪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上要有过错,其外观须具有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性,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因此,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放行为是否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依据。
环资庭庭长周小洁受理此案后,先后多次前往赵某家中及铝板公司了解情况,并到环保局了解该企业的噪声和粉尘排放情况。经检测,铝板公司正常生产的环境噪声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构成噪声污染,铝板公司不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且赵某今年已79岁,并患有脑梗,失眠多梦与噪声没有直接关系。周法官多次实地调查,并未发现赵某家门口的菜地受到粉尘污染,3月13日,周法官第四次前往小关镇,在调解中,周法官与赵某促膝长谈、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消除了赵某的隔阂,在听完周法官实事求是、非常诚恳的解释之后,赵某当场写了撤诉书,表示自己心服口服,并被周法官的敬业态度感动,等秋天果树结果,请周法官品尝。铝板公司也表示将对生产车间隔音墙再次升级,尽力降低噪声,维护邻里和谐。
巩义法院鼓励广大群众用正确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同时也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自环资庭成立以来,巩义法院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司法需求,健全环资审判工作机制,加大环资审判力度。下一步将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精准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诉求、精准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上持续发力,努力为推动美丽巩义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更高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