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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生恨实施绑架 触犯刑律法不容情

  发布时间:2004-05-26 15:40:06


    为讨回自己所谓的“损失”,李应林将前女友16个月的儿子绑架,在养了3年仍未见到赎金的情况下,财迷心窍的李应林又将孩子卖掉。5月26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应林犯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000元,予以没收。

    1995年4月,已过不惑之年的李应林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东北人林某,当时林某离婚后带着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生活,李应林和林某见面后,双方互有好感,就在郑州租房子开始了同居生活。6个月后,林某的父亲病重,李应林为讨林某的欢心,就变卖家当,并筹借了4000元钱陪林某去了东北。但是林某到家后,却以两人合不来为由提出分手,李应林感觉自己“人财两失”,气愤之下,就将林某的儿子偷偷抱回郑州。数月后向林某去信,要求林某回郑州与其生活或付现金20000元,未果。1998年,李应林已经把孩子养了3年,在要钱不成的情况下,李应林觉得孩子已经成了累赘,就把孩子以14000元的价格卖掉。几年来,一直在苦苦寻找孩子的林某在郑州市顺河路上,发现了李应林后立即报警,公安人员遂将李应林逮捕归案。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应林在感觉林某不愿与其共同生活后,将林某的儿子偷抱回郑州,使孩子脱离其监护人林某的监护,后又以孩子做人质向林某索要现金,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三年后,李应林在索要现金未果、和林某和好的目的均未达到后,又将孩子卖与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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