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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爆炸物 敲诈不成反害己

  发布时间:2004-05-24 11:26:08


    近日,荥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敲诈勒索案,被告人王锋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杨遂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湘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3年10月份,被告人王锋得知其女友马某(已死亡)和被告人李湘(女)同荥阳市驾驶学校李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即提出对李某进行敲诈,马某及被告人李湘表示同意。后三人利用录音方式向李某敲诈现金3000元及三星T108手机一部(价值3800元)。被告人王锋为继续敲诈李某,在上街、荥阳、郑州等地购买硝酸钾、硫磺、银粉、氯酸钾,被告人杨遂在明知王锋不知配方的情况下,带领其到刘河镇分水岭找人询问了配置炸药的方法。后王锋将几种药粉搅拌在一起制成炸药,并制做了遥控爆炸装置。2003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锋和女友马某骑摩托车携带爆炸物准备到荥阳驾驶学校再次敲诈李某,因王锋发现未带遥控器,当其回家取遥控器时,爆炸物发生爆炸,马某被当场炸死。被告人王锋于2003年11月10日向荥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锋为敲诈他人钱财,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杨遂明知被告人王志锋不知配方的情况下,带领其找他人询问配方,使其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王锋、李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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