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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工资 工资试用期“缩水 员工状告“东家获赔

  发布时间:2017-11-28 09:14:37


    “快一年了,这事儿就像我心中的一个疙瘩,想起来就生气,没想到张局长你们用了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就给我解决了,真是太谢谢你们了。”2017年11月25日上午,当场收到全部近两千元执行款后,李某激动地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张霄鹏局长连声道谢,这也是该院正在开展的涉农案件集中执行活动的一个缩影。

    2015年11月,刘某应聘到某亮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试用期及工资。一个多月后,某亮公司停业两个月,员工放假休息。停业期间,刘某陆续收到了11与12月两笔工资款。随后刘某发现自己12月工资只有约定的80%,同该公司产生纠纷,随后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6年3月,刘某向惠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随后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刘某便向惠济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亮公司支付所克扣的2015年12月工资、放假期间的工资补贴、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二倍工资和未为刘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之赔偿金。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某亮公司否认与原告刘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刘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系某亮公司员工,故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因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未有合理理由即扣发原告20%工资,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扣发工资。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亮公司支付原告刘某扣发工资、基本生活费共计194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某亮公司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某亮公司负责人一直以各种理由逃避履行,刘某随后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受理此案后,惠济法院执行局张局长高度重视,将该案列入涉农维权专项执行活动案件台账,第一时间向某亮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信息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来到某亮公司,希望其能配合执行。

    几经波折见到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后,经验丰富的张局长从法理、情理等角度出发,对王某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王某最终被其打动,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

    于是,11月25日上午,王某来到了惠济法院,将全部近两千元执行款当场转账给了刘某,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下一步,惠济法院将继续加大涉农案件排查摸底力度,建立专项台账,开辟“绿色通道”,依法简化执行程序,缩短办案周期,进一步提高涉农纠纷案件的执结率和实际到位率,以最短的时间保障农民工兄弟合法权益早日实现。

    【提醒】警惕“试用期”陷阱

    张局长随后提醒,近年来,其处理的与试用期有关的纠纷时有发生。而其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打“擦边球”,混淆“实习期、见习期”等概念,再三延长试用期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为此提醒广大求职者特别是大学生与农民工群体,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试用期陷阱,尽量多了解相关法规与政策,不要轻易缴纳培训费、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不要让用人单位扣押毕业证、身份证等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同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其中详细写明用工方式、工作时间、工资金额及发放方式等,并对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同时要注意留存相关工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从而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见习期间可享受生活补助和医疗保险,即用人单位为见习生发放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生活补助,就业专项资金可补贴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的60%部分。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禄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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