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在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中,被告人吴刚坡因用自配的钥匙接连盗窃3辆摩托车,结果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吴刚坡系禹州市朱阁乡下宋村农民,前几年他学来一手配钥匙的技艺,但其并没有正确运用这项本领搞收入,而是决定靠盗车发财。
2003年8月10日,吴刚坡到禹州市区滨河路赵坑街28号一家属楼门口,用自配的钥匙将李某的一辆红色"佛斯第"牌100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80元。3天后,尝到甜头的吴刚坡又到禹州市区民爆公司家属院,用自配的钥匙将连某的一辆黑色宗申牌10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152元。连续做案得手,使吴刚坡产生了到外地继续发财的念头。2004年2月14日,吴刚坡来到邻近的登封市工商银行家属楼院内,用自配的钥匙将王某的一辆红色大阳牌100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190元。但这次他没有那么幸运,刚盗车骑走不远,就被巡逻的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刚坡以非法占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人吴刚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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