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王某(买方)与贺某(卖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依约履行了支付佣金及保证金义务,后房价上涨,卖方在买方按约支付首付款前要求买方一次性付清房款未果后,单方中止合同,拒绝卖房。买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房屋增值差价损失后,卖方以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一天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十年的《租赁合同》作为借口,称买方是在得知房屋已出租给他人后不肯交付房款而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意在将房屋过户给买方之后将租金按月核算给买方;如买方能按现在市场价一次性付清房款,其可以与案外人协调解除《租赁合同》。经查明,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并未将房屋于前一天出租十年的事实告知买方。
【法院判决】
该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返还买方支付的保证金,并赔偿买方房屋差价损失。
【以案说法】
由于房价的飞速上涨,面对巨额的利益,很多卖房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签订合同后恶意违约、擅自涨价现象多发,卖房人因为房价上涨等原因反悔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没过户的情况下,买房人一般有两种情况救济,一是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买房人确有解除合同的个人意愿,或者由于政策变化失去购房资格,以及卖房人有特殊情况,比如卖房人在配偶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售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卖房人需要给予买房人赔偿。司法实践重在引导,依法惩戒违约行为,重建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