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狗蹄抓伤路人的案件,判决饲养狗的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755.5元。
2003年10月27日,张某和王某中午放学回家,路过王某家门口时,突然从王某家里窜出了一条狮子狗,跑到张某的跟前窜来窜去,与张某玩耍起来。在张某用手不耐烦驱赶它时,一不小心被戏嬉狗蹄抓住胳膊,致使张某左前臂下段软组织损伤,造成张某在医院花医疗费247元。在张某向狗的主人王某索要医疗费时,王某称狗不是其牵着咬伤,也不是狗咬伤,而狗蹄抓伤,不应承担张某的医疗费。张某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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