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借用身份证引发的纠纷 借名买车引纠纷 “失信黑名单”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7-11-15 14:48:50


    因为把身份证借朋友买车,郑州的赵某摊上事了。由于对方驾车撞人并将车送去修理后就“人间蒸发”,赵某被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没把法院生效判决“当回事”的赵某被纳入了失信“黑名单”。2017年11月1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内,坐了近两天“绿皮车”的赵某主动将全部执行款交到了法官手中。

    【案件】身份证借人买车  出事后成被告

    现年45岁的赵某在郑州经营一家公司。据赵某事后回忆,2015年3月,朋友王某找到他,要借用身份证买车。“当时他说他的身份证到期了,新的正在办理中,而4S店又要他早点把车提走,于是就想借我的用一下。”赵某称,自己没多想便将身份证交给了王某。

    随后,王某用该身份证办理了一辆价值20余万元轿车的全部购车、保险等手续,轿车也登记在了赵某名下。

    赵某说,2016年2月,自己突然接到了一通电话,对方自称是某通修理厂的工作人员:“你的车出了事故,放在其修理厂快几个月了还没有付修车款,早点把修车钱给我们结了吧。”而此时赵某试图多次联系王某,对方的手机却一直是关机状态。

    赵某随后经了解得知,2015年10月,王某驾车在河南某县发生了事故,在赔付了被害人近2万元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后,王某将车送去保险公司指定的某通修理厂进行修理。没过多久,王某便开始下落不明。修理厂这才通过登记的车主信息找到了赵某。

    “我们多次找到赵某,他都说这事儿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不应当赔钱。”某通修理厂负责人高某表示。多次讨要修理费无果后,某通修理厂将赵某告到了惠济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维修款17万余元、支付相应利息并对作为留置物的维修轿车在折价、拍卖、变卖处置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开庭当天,经惠济法院依法传唤,赵某并未出庭应诉。

    审理过程中,惠济法院查明,2016年5月,赵某曾起诉其名下轿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支付车损保险赔偿款180000元。后经该院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赵某保险金16万9千余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欠原告维修费用16万9余元未付、至今未提取委托修理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应当支付维修费用16万9余元,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通修理厂维修费用169211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项利息;若被告逾期不能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对被告的轿车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被纳入“黑名单” 坐绿皮车千里来还款

    判决生效后,由于赵某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某通修理厂申请了强制执行。

    除了本案中轿车,执行法官并未在赵某名下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赵某也一直同执行法官“躲猫猫”,于是,法官将赵某的信息录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收到过民事判决书和财产报告令,也接到了法官的电话,但我没把这当回事儿,人是王某撞伤的,和我没有什么关系,让我承担责任我有想法”。赵某对执行法官说,他发现,自己出门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了,办理房贷也被银行拒绝。这才赶忙联系执行法官。

    “经过我们调查,保险公司已经将车损保险金转到了你的账上,早点把修车款付清,就能早一些进行下一步程序,一直拖着也不是个事儿啊……”经过法官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说,赵某表示愿意支付修车费用。于是,赵某从正在出差的东北坐着绿皮车,辗转来到惠济法院,付清了全部执行款,至此,这起修理合同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说法】慎防身份信息泄露

    本案执行法官随后表示,作为公民个人身份的一种证明,身份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身份证是否正确使用,直接关乎我们的个人利益和信息安全,每个人都应使用自己的身份证进行社会活动,保持人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为此,提醒市民一定要妥善保管身份证,不要轻易出借;如不小心遗失了身份证,应立即前往户籍部门或身份信息管理机关进行挂失,并索取相关挂失证明,在此期间有急用时,可开具专项身份证明;如遇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形,要注意在相关复印件上注明“仅供XX事项使用,再次复印无效”等字样,并由本人签名、注明日期,防止个人信息被冒用,给自己招致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禄亚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