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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车辆被撞伤 诉诸法律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4-05-23 11:16:10


    近日,巩义法院对原告李鹏飞诉被告丁竹芝、杨大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杨大军、丁竹芝赔偿原告医疗费12000元。

    原告李鹏飞系巩义市涉村镇西涉村人,被告杨大军、丁竹芝系夫妻现住巩义市涉村镇凌沟村。2001年12月18日被告之子杨俊杰驾驶豫A-F5620号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在310线新安段处与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李新波驾驶的豫C-28870号大货车由东向西会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杨俊杰及同车乘车人姜永亮当场死亡,乘车人李鹏飞、吴新卫及李新波车乘车人郭建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2年1月8日作出第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俊杰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姜永亮、李鹏飞、吴新卫、李新波、郭建子无责任。李鹏飞受伤后,先后在新安县人民医院、巩义市涉村卫生院、巩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5017.8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损失,未得到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豫A-F5620号小客车在其子杨俊杰驾驶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新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杨俊杰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对原告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依法赔偿。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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