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手伸向朋友家 见财起意受惩罚
作者:巩义法院 李京伟 董亚恒 发布时间:2004-05-23 11:15:02
在朋友家中玩耍,却见财起意,乘机盗窃。近日,巩义市19岁青年王金硕因盗窃罪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单处罚金1000元。
2003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金硕在朋友张莹家里玩耍时,趁张莹外出之机,将张莹放在床上的一部红色天时达898型手机盗走,该手机价值855元。案发后手机被追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金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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