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然而,最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却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本没有借款的欠款人父亲薛某也被法院判处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在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区公安分局工作的朱某与家住郑州市郑上路薛某某是一对无话不说的好朋友。2003年,薛某某从朱某处借款60000元,后来经朱某多次催要,薛某某一直未能清偿。朱某见薛某某要钱的希望日益渺茫,于是准备找薛某某的父亲薛某要钱。2003年4月30日、2003年7月15日朱某向薛某某的父亲催要其儿子借的欠款。见儿子不能按时归还朋友的借款,父亲心里也很着急,于是薛某就在朱某上门要钱的当天,给朱某写保证书各一份,保证儿子不能偿还朱某欠款时由父亲偿还。2003年12月20日朱某又上门要欠款,父亲就出具欠条一份,说儿子的欠款一定偿还。但欠款一直未还,于是朱某将薛家父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其利息,同时向法院提供了薛家父子的财产状况,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进行了财产保全。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薛家父子欠原告朱某欠款6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保证书及欠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雷支付原告朱银河欠款60000元。被告薛子三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410元,保全费600元,共计3010元,由被告薛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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