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是黄志丽长期从事基层审判工作的经验总结,是新时期人民司法如何走群众路线的有益探索,也是基层法官群体审判经验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基层司法权的实际状态和运行轨迹,回应了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诉求,呈现出了司法群众性、司法规律性、司法目的性三大鲜明特征。法院推广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法院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是法官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必须坚持注重实效。
正文:
黄志丽是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民一庭副庭长,扎根基层审判一线14年,心系百姓、忠诚敬业,善用调解艺术耐心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被人民群众亲切地称为“知心法官”。她创建的“调查研究贯穿始终、亲和调解贯穿始终、释法析理贯穿始终”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不仅提高了办案质量,提升了工作效率,更实现了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特别是她的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对推动人民法院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的内涵
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是黄志丽长期从事基层审判工作的经验总结,是新时期人民司法如何走群众路线的有益探索,也是基层法官群体审判经验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基层司法权的实际状态和运行轨迹,回应了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诉求,呈现出了司法群众性、司法人民性、司法规律性、司法目的性三大鲜明特征。
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的司法群众性。黄志丽扎根基层14年,始终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价值目标和终极依归,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真正把人民满意作为根本的评判标准。黄志丽放下身架,沉下身子开展调查研究,与人民群众悉心交流,充分沟通,坦陈心迹。她调查的足迹踏遍了工厂、学校、工地、病房、农田、村庄,她走访的工人、农民、企业主、干部、党员、群众成为她案件线索的无穷来源,她成了群众口中的”丫头、姑娘、妹子”,与群众打成了一片,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她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群众路线,体现了鲜明的司法群众性。
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的司法规律性。黄志丽坚持将调查研究贯穿送达、调解、开庭、取证、阅卷等整个案件办理始终,使裁判符合客观事实,体现了鲜明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规律性。她办案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对法律程序的适用不生搬硬套,不机械照搬,办案中运用程序因人制宜,因案制宜,心里装着法律、心里装着群众利益、心理装着事实。在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基础上,对于法律素质较低,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较弱的当事人,运用法律赋予的提醒释明权进行引导,利用法律赋予法官的调查权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弄清案件是非曲直,还原事实真相,依法判决,恰当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能力,弥补有些当事人举证能力、法律博弈能力不足问题,达到司法裁判利益衡平的目的。
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的司法目的性。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的目的是通过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找准案件的症结,找准当事人真正的诉求,找准案件的突破口,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目标。黄志丽努力把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工作大局,把执法办案变为践行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自觉行动。她通过调查了解当事人的不同性格特点、心里活动、诉讼预期,针对性提出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不简单地一判了之,不简单地一调了之,不仅把案件处理得尽可能的圆满,而且使诉讼双方握手言欢。她不满足于案件程序的结束,将调查研究延伸至案外,关注和解决案件的遗留问题,做了大量应该由公安、社会、甚至当事人做的事,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
二、法院推广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的意义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审判工作没有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弄清了案件来龙去脉,甄别了证据真伪,了解了当事人的所思所愿,奠定了其办结案件服判息诉率99.7%的坚实基础。当前,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需要推广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推动工作开展。
推广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一些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活动,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在法律之间,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出现了“断层”和“缺项”等问题。在不断修改、废止旧法律法规、出台新法律法规、新司法解释,完善法制的同时,必须立足审判实践,不断加强调研工作,推广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以适应法制建设进程的新要求。
推广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是法院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纠纷增多,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呈现出刚性的、高速的增长,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新的观念与利益的冲突凸现。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逐步失灵,新的社会管理体系尚未健全,社会纠纷过度倚重于司法途径解决。而中国的情况复杂,适用于农村的审判具体做法未必适合于城镇,适合于西部的审判具体做法未必适合东部,适合于农民的审判具体做法未必适用于城镇居民,不能把具体做法简单复制。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法院需要推广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努力从审判实践中寻找、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总结提炼审判经验,研究解决遇到的新问题。
推广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是法官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从司法实践看,法官面临着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处理难度不断加大、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现实情况,需要对这些困难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审判规律。推广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对可能出现的多发高发类型化案件开展前瞻性调研,做好司法应对准备工作。对已经集中出现的类型化案件进行总结性调研,通过案例评析总结处理此类问题经验。通过调研工作的开展,使审判经验得以升华,用调研成果指导司法实践,使审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三、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司法应用的三个原则
黄志丽坚持从福建当地的社情民意实际出发,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际出发,扎根基层14年,践行司法为民,延伸审判功能,深入群众,化解矛盾,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庄严承诺,赢得了老百姓由衷的拥护和赞誉,取得了办结5000多件案件,没有发回改判、没有信访投诉的巨大成就。我们应当像黄志丽一样,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注重实效、在审判工作中运用好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
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2012年6月以来,黄志丽为群众答疑解难658次,诉前联动化解民事纠纷915件,其中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的纠纷占56.2%,社区诉讼案件下降了5.27%。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必须像黄志丽一样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调查研究尊重群众、贴近群众、融入群众,以真心、真情为群众化解矛盾、排忧解难,以亲和司法赢得群众认同。在调研中注重调查了解离婚案件中的旧情、赡养案件中的亲情、借贷案件中的友情、相邻关系案件中的乡情、赔偿案件中的同情、村规民约风俗习惯中的民情乡情,始终胸怀公平正义,自觉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把握法律内涵,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是实事求是,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最基础的工作就是要搞清楚何为“实事”。搞清楚“实事”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对实际情况,作深入系统而不是粗枝大叶的调查研究,使思想、行动、决策符合客观实际。[5]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从审判实际出发,加强调研、科学分析。要深入调研案件数量长期持续大幅上升问题,客观分析成因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应对方案。要加强审判执行运行态势调研,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的大数据分析,为党委政府决策、司法决策、审判管理提供参考。要及时调研长期未结诉讼和执行案件成因,为清理积案提供依据,提高审限内结案率。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的调研,定期通报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实现审判管理监督常态化,促进司法质效提升。
必须坚持注重实效。调查就是解决问题[6]。“调查就象‘十月怀胎’,解决问题就象‘一朝分娩’[7]。黄志丽调查研究,始终坚持有的放矢,将解决疑难、化解纠纷作为最终归宿。她调研不是走马观花,而是下马看花,解剖麻雀,总结审判规律,并运用调查成果巧妙地将同种类型的案件和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集中在一起调解、开庭,将送达、调解、调查、判决穿插进行,加快办案速度。她办理的案件40%能在立案后的七天内调解结案,她办结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了90%以上。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黄志丽调查研究贯穿始终工作法必须像黄志丽一样注重法院工作实效。针对当前审判执行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审判执行任务不断艰巨。一定要科学研究分析当前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加强综合研判,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护社会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