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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被起诉 不协助被处罚

  发布时间:2004-05-21 14:53:59


    2004年5月2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地产管理所不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李向阳系登封市卢店镇个体工商户。2003年10月28日,李向阳从报纸上看到登封市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拍卖行刊登的拍卖公告后,遂报名参加竞买位于登封市西商阜街一间43.83平方米门市房,并以344000元竞得,在与河南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李向阳向河南拍卖行交纳了344000元房款及17200元手续费。11月16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李向阳所有的裁定,并于19日将裁定书及办理过户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被告登封市房地产管理所。后原告李向阳多次到被告处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绝办理,无奈,原告李向阳以被告登封市房地产管理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登封市房地产管理所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行为属于妨害诉讼,遂作出对登封市房地产管理所罚款三万元的决定。被告登封市房地产管理所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主动与原告李向阳联系并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为李向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原告李向阳以被告登封市房地产管理所已履行了相关义务,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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