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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状告美国政府案:法庭没有电梯

最高法院裁决:残疾人告的有理!

  发布时间:2004-05-21 14:06:14


    200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通过了一项裁决,支持残疾人因为出庭不便而状告政府以获取赔偿金和得到平等救济。

    事情的起因是,1996年,一个叫做乔治· 兰(George Lane)的瘫痪病人被指控犯有两项轻罪。田纳西州的一个地方法院传唤乔治到庭受审。乔治第一次乘轮椅到法院时,因为法庭没有电梯,庭审活动又要在二楼进行,他就艰难地爬上了二楼。

    谁知乔治是一个“认死理”的家伙。第二次到法院的时候,他拒绝再爬到二楼,也不让工作人员抬他上去。以后的庭审活动就由他的律师在两层楼之间来回跑了。

    乔治还不善罢甘休,他又把田纳西州政府告上了联邦地区法院(注:美国法院的财产归政府所有;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由联邦法院受理),要其给个说法。他的理由是田纳西州和它的一些地方政府违反了1990年的《美国残疾人条例》,没能保证他方便地进入法庭的权利。

    审理乔治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借坡下驴,干脆中止了对乔治的审判,要到法庭安装了电梯以后再恢复审理。

    乔治状告政府一案,在联邦地区法院得到了支持。法院驳回了政府要求驳回乔治起诉的请求。第六巡回法院(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联邦法院的裁决。这场官司最终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被称作“正义化身”(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叫“Justice”,该词的原意为“正义”)的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以5:4的微弱优势得出了有利于残疾人的结论。他们认为,由于没有电梯而造成残疾人出庭的不便,客观上是限制了残疾人平等地参加诉讼的权利,因而违背了美国宪法的“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due process principles)”。

    这样的一个裁决结果,是值得坐在轮椅上的美国残疾人欢呼雀跃的。“最高法院的裁决,对当今千百万美国残疾人来说,是一个重大胜利”, 本泽龙(Bazelon)精神健康法律中心的法律总监艾瓦·伯宁(Ira Burnim)如是说(译自路透社詹姆斯· 韦希尼(James Vicini)的报道)。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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