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厂高某被单位派出与王某结清货款,因带货款不够,高某就以自己的名义给王某打了500元的借条。5月19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高某在10日内支付王某现金500元。
2002年10月17日,新郑某服装厂高某受单位领导的指派,与陈某一同到新郑某制衣公司老板王某结清货款。双方结算后,高某所带货款欠500元。高某与陈某商量,为王某打一张借条,等以后再偿还。于是,由陈某在借条上写“今欠王某现金伍百元整”,高某落款写“高某2002年10月17日。之后不久,王某多次到新郑某服装厂讨债,服装厂以不是公帐为由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某借原告现金500元未还,并在借条上签字,证据充分,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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