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结拜兄弟起争端 所欠股款还没还

  发布时间:2004-05-20 12:29:48


    登封市的唐某、梁某、刘某、赵某既是同学又是朋友,平时关系甚好,为此四人举杯盟誓,结成了难兄难弟。2002年4月1日,四人共同出资在登封市区开了一个网吧,取名“深蓝网景”。

    2002年12月31日,四兄弟中的唐某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要退股,其余三兄弟表示同意。于是以唐某为甲方,梁某、刘某、赵某为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自己在“深蓝网景”网吧拥有的四分之一股份以2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在协议签定后付给甲方6000元,余款在2003年2月25日前付清。

    2004年4月,唐某以退股纠纷为由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起诉时称,梁某、刘某、赵某欠其股权转让款,多次催要三人仅付给商定价格28000元中的11500元,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剩余欠款16500元。并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一份作为证据。

    而梁某、刘某、赵某则在答辩中称:欠唐某的股款已于2003年2月25前付清,付款时唐某未带股权转让协议书原件,考虑到四人是结拜兄弟,互相信任,就未让其写书面证据,唐某称回去把协议书撕掉。请求法院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又称,三人最后一次付给唐某的是22000元,当时由梁某在其工作单位财务科取款20000元,加上网吧的营业款2000元共计22000元,三人在网吧里当面交给了唐某。后梁某为了偿还工作单位的欠款,还在本市一信用社贷款20000元。梁某向法院出具了2003年3月26日在某信用社贷款20000元的凭证。

    庭审中,三被告对原告所出具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以28000元将“深蓝网景”网吧中的四分之一股份转让给自己的事实无异议,但坚称自己已将该款按协议约定的期限给付完毕。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贷款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了贷款凭证不能证明被告已将股权转让款归还的质证意见。

    登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唐某所提供的证据三被告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以28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在‘深蓝网景’网吧所拥有的四分之一的股权转让给三被告”的事实。三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与其所主张的“三人已在2003年2月25日前将欠原告的28000元股权转让款全部付清”的事实无直接关连性,故其所主张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三被告已偿还11500元的事实因原告自认法院予以确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为:三被告欠原告的股权转让款未还。登封市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唐某股权转让款16500元。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