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欠条时没约定利息,河南省新郑市樊某在颜某打给他的欠条上加上“利息每月2分”。经新郑市法院审理查明后,樊某私自在欠条加上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10月23日上午,颜某通过支付宝向樊某转账23000元,新郑市人民法院顺利执结该起案件。
2013年6月,樊某为颜某装修房子,欠装修款23000元未结清。2014年2月5日,颜某为樊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款金额、日期及还款日期。后樊某私自在该欠条上添加了“利息每元每月2分”字样。
庭审时樊某述称,此款是2013年6月份给颜某装修时颜某所欠的装修余款,欠条上“利息每元每月2分”的内容经颜某同意由樊某书写;利息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欠款之日起付至还款之日止。
颜某辩解称,虽然欠条是他打的,签名也是他本人所签;但是打欠条时没有说利息,欠条上的“利息每元每月2分”也不是他写的,上面没有他按的指印,其他内容都是他写的。
经查明,颜某欠樊某23000元情况属实。关于樊某请求颜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欠款之日起支付利息的主张,由于欠条上“利息每元每月2分”的内容系原告私自添加,根据相关规定,颜某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立案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樊某私自在欠条上添加内容的行为,到头来却是多此一举。在执行干警王现民的调解下,樊某承认了错误,放弃了利息,新郑市法院顺利执结了该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