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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盗不改又抢劫 从重判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04-05-20 12:26:06


    5月2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现东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吴现东系登封市大冶镇南沟村的一位青年农民。1998年5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因在狱中表现积极被提前释放。按理说,此时的吴现东真应该洗心改面,重新做人,但他受不了农村的劳作之苦,于是就抱着侥幸心理,再次冒险走上犯罪之旅。2003年4月28日,吴现东翻墙进入本镇冶南村村民吴某家中,将吴家现金1100元盗走。6月15日,吴现东又来到本镇川口村王某家中,对王实施欧打后,将其家中摩托罗拉L2000型手机一部及80元现金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0元。8月26日凌晨,吴现东再次伙同弋战锋(另案处理)到本镇西村砖厂,将张某的一辆东方红牌四轮拖拉机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现东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动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现东犯抢劫罪、盗窃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现东原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现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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