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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再作案 被判拘役还罚金

  发布时间:2004-05-20 12:21:19


    17岁少年曾因盗窃被罚金,事后仍然我行我素,伙同他人二次行窃,不料再度落入法网。近日,不满18岁的被告人李某被巩义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李某,1986年6月7日生,巩义市西村镇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巩义法院单处罚金1500元。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2月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在巩义市西村镇街上一家具店门口,将吴某的一辆红色五洋125型摩托车盗走。该车价值2358元,案发后车已追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因盗窃被本院处罚后,仍不思悔改,重新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作案后能自愿认罪,所盗赃物也已追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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