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中牟的马某等人于2010年与河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中牟县第一高级中学附近的学区房,合同约定2011年10月31日前交房。然而,该房地产公司以政策变动等为原因,迟迟未能向购房者交房。
直到2014年12月18日,马某等人才拿到属于自己的新房钥匙,但开发商并不配合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也拒绝支付违约金。马某等人无奈之下,只得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12月16日,法院判令该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共计52万元。但是拿到判决书的马某等人依然得不到开发商的积极履行。
2016年5月,马某等人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中牟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该房地产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鉴于该公司负责人的不配合态度,法院将该公司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同时将网络查控获取的该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查封,随后又将该笔存款划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经过执行干警的积极工作,明法析理,该公司负责人主动认错,向购房者解释未按期办理房产手续的原因,并承诺半年内给大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取得了购房者的谅解。
该案承办人刘法官说,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以地方政策变化为理由,对抗国家法律,侵犯购买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