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事案件时,遇到了一件怪事:明明已经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3万余元,但等到要扣划该款项时,却发现该账户中的冻结款项竟然不翼而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之前,新密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乔某在新密市某银行有3万余元的存款。执行法官立即前往该银行对此账户予以冻结,该行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后,向法官出具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单,其中载明该笔存款已被成功冻结。9月5日,执行法官在依法扣划该款项时,却被银行告知该冻结账户余额不足,仅剩0.02元,本该处于冻结状态的3万余元已被乔某取走。因事态紧急,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和银行取得联系,要求其立即查明情况。经查,是因银行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疏忽大意,并未对被执行人的定期账户实施冻结,从而造成该笔款项被转移走。执行法官立即向银行送达了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如数追回已被转移的款项,如逾期未追回将依法裁定该银行以其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事发后该银行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法院,于次日便将该转移款项全部追回并扣划。针对该银行在此次事件中存在的问题,执行法官对其提出建议,要求其对员工加强业务培训和教育,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