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郭宇凌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现在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她工作以来,曾经审结民事、行政案件400多起。并参与审理了一些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案情介绍:王军、王庆弟兄俩是小刘村的农民,他们的父母去世后,两人继承了父母的六间房屋,三间北屋归哥哥王军,三间南屋归弟弟王庆。后来,弟弟王庆到广州打工,哥哥王军却趁弟弟王庆不在家的时候,隐瞒了王庆继承三间南屋的事实,将父母遗留下的六间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全部申报在他一个人名下,并取得了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哥哥王军还一纸诉状将弟弟王庆告到了县法院,理由是:王军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弟弟王庆的三间南屋侵犯了他的宅基地使用权,请求法院判令王庆停止侵权、拆除三间南屋。正在广州打工的弟弟王庆收到县法院民事庭寄来的应诉通知及起诉状后,又气又急,迅速赶回老家和哥哥打起了官司。
问题:1、弟弟王庆侵犯了哥哥王军的宅基地使用权吗?2、弟弟王庆如果想在这场民事官司中胜诉,他应该怎么办呢?
评析:1、王庆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哥哥王军是否拥有父母遗留的六间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从表面上看王军持有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而王庆的房屋在王军的宅基地范围内,似乎是王庆侵犯了王军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实际上,王军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取得是不合法的,因为王庆的房屋是通过继承取得在先,王军在申报宅基地时隐瞒了这个情况,才导致县政府错误地把弟弟王庆的三间南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确权给了王军。因此王庆没有侵犯哥哥王军的宅基地使用权。
2、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县政府为王军颁发的是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复议是前置程序,即应先复议后起诉。王军应当先申请县法院中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然后向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即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消县政府为王军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如果市政府经过复议维持了县政府的发证行为或不作复议决定,王庆可以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为王军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撤销了县政府为王军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后,县法院民事庭再根据行政审判的结果认定王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王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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