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颁发宅基证的有权力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但芦宝鼎却持有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村委会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状告孙诸伟侵权一案,被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芦宝鼎与被告孙诸伟均不是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的村民,1993年,原、被告分别在该村购买了所谓的宅基地各一处,1993年5月10日,该村委会私自制作并向原、被告各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一份。2003年11月5日原告以被告所盖房屋侵占其所谓的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占。
法院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村住宅使用证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能有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村民委员会不是发放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定部门,不具有发放宅基地使用征的部门,不具有发放宅基地使用证的权利,原告芦宝鼎购买西岗村宅基地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持有的西岗村委会发放的宅基地使用证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有合法使用权。原告现以其尚不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告被告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律依据。故此法院驳回原告芦宝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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