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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之后又盗回抵债 男子“折腾”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7-08-18 16:32:39


    停在路边的轿车被盗,偷车贼竟是“车主”刘某。用备用钥匙盗回汽车后,他又自作聪明将车转卖给了“下家”。孰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公正处罚。2017年8月1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13年10月,刘某在郑州市购买了一辆轿车自用。一年后,刘某经人介绍将该轿车转卖给了于某。交车当天,刘某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发票及一把车钥匙一并交予了于某,于某当场交付了全部购车款。但因种种原因,双方一直没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刘某也私下保留了轿车的备用钥匙。

    2016年10月一天上午,刘某外出时发现了停放在路边的该轿车,随后用备用钥匙将车盗走。2016年11月,刘某将车以3万7千余元的价格转卖给了赵某。

    半个月后,刘某在家中被警方抓获归案。原来,于某已将轿车转卖给了王某。王某发现停在单位附近的轿车被盗后报了警。后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5.8万元。案发后,刘某的家人支付给了王某车辆损失费人民币5.8元并取得其谅解。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态度、对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手车以其质优价低的特征赢得了不少车主的青睐,而由于购买二手车及后续事项所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为此提醒市民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要摒弃怕麻烦心理,尽量到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多留个心眼”:首先要注意核查车主身份,注意查看车主身份证、机动车辆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购车发票或车辆过户交易发票、有效期内的年检合同标志以及车辆缴纳保险记录等,必要时前往车管所核实确认。同时尽量在专业人士的陪同下,对车辆车身及漆面、发动机、传动系统等车况进行仔细检查,核查是否系事故车、泡水车、火烧车、报废车等,必要时到双方均认可的权威机构进行检测。在确认车主身份真实有效及车况良好后进行交易时,尽量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并在合同中对交车地点、交车方式、付款方式以及签订合同时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是否交付全部钥匙、机动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以及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问题都进行清楚明确的规定。此外双方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注意留存相关交易凭证等证件,从而有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赵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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