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妨害诉讼的行为应由法院决定执行罚款、拘留。但是,在现实审判工作中,绝大部分法院执行完毕罚款、拘留后,在入档的案卷中只有一个可以显示此罚款、拘留的证据,即罚款、拘留的决定书,这样的案卷在长时间以后,即无法证明此妨害诉讼的行为,使档案存档失去意义。
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和法学理论,笔者认为:对妨害诉讼行为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时,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将以下材料入档:一是拘留、罚款决定书及院长批准材料;二是案情报告:针对诉讼中的妨害行为写出具体的案情发生经过;三是妨害行为的相关证据:即提供妨害行为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四是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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